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外国语学院助学金评定细则
2016-04-15 09:38:28  浏览次数:

为了进一步贯彻和落实国家助学方针,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,切实做好对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,根据《国家助学金实施办法》,结合我院实际情况,现将我院国家助学金评定细则做如下规定:

学生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,不得申请国家助学金

1. 违反校规校纪,受到警告以上处分者。

2. 在校学习期间行为不端,有悖于《高等学校行为准则》者。

3. 有生活铺张浪费现象者。

4. 有不良信用记录者。

5. 在上一学年曾被通报为校不文明宿舍的成员。

6. 在上一学年晚自习缺席达4次及以上者。

7. 在上一学年早操打卡缺席4次及以上者。

8. 在上一学年有夜不归宿记录者。

9. 在上一学年考试作弊者。

10. 在上一学年曾挂科或重修者。

11. 在上一学年学习总成绩在二分之一之后的同学。

12. 在上一学年对学院各项工作拒不配合者。

13. 在上一学年不积极参与班级活动的同学。

本细则由外国语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。

外国语学院学工办

二〇一六年四月九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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