为了进一步贯彻和落实国家助学方针,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,切实做好对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,根据《国家助学金实施办法》,结合我院实际情况,现将我院国家助学金评定细则做如下规定:
学生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,不得申请国家助学金
1. 违反校规校纪,受到警告以上处分者。
2. 在校学习期间行为不端,有悖于《高等学校行为准则》者。
3. 有生活铺张浪费现象者。
4. 有不良信用记录者。
5. 在上一学年曾被通报为校不文明宿舍的成员。
6. 在上一学年晚自习缺席达4次及以上者。
7. 在上一学年早操打卡缺席4次及以上者。
8. 在上一学年有夜不归宿记录者。
9. 在上一学年考试作弊者。
10. 在上一学年曾挂科或重修者。
11. 在上一学年学习总成绩在二分之一之后的同学。
12. 在上一学年对学院各项工作拒不配合者。
13. 在上一学年不积极参与班级活动的同学。
本细则由外国语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。
外国语学院学工办
二〇一六年四月九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