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外国语学院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
2016-04-15 09:33:32  浏览次数:

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《淮阴工学院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办法》、《淮阴工学院国家助学金奖学金评定办法》、《淮阴工学院学生奖励办法》、《淮阴工学院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方法》,对学生的德、智、体、美、劳等诸方面进行定性和定量的综合考核,准确、客观的评价每一位学生,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提供评价依据,特制订此实施细则。

第二条 学期综合测评成绩=德育素质成绩×20%+学年智育学习成绩×75%+学年体育素质成绩×5%+创新能力附加分,本学年综合测评总成绩=上学期综合测评成绩+下学期综合测评成绩。

第三条 德育素质成绩一学年考核一次,具体评分标准和计算办法请参考《淮阴工学院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办法》相关规定。

第四条 智育学习成绩按学分绩点公式计算,本学年内所有课程学分绩点Z= (课程得分×课程学分)。任选课(选修课)成绩不计入课程成绩测评。辅修专业课的成绩不计入本项测评范围内。

第五条 体育素质评分标准具体见《淮阴工学院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办法》

第六条 创新附加分采用加分办法,分项积累,由此所得的创新能力附加分积累不超过10分。

一、科学技术成果分

(一)学科竞赛

1、院级竞赛一等奖 0.5分

院级竞赛二等奖 0.3分

院级竞赛优胜奖、鼓励奖 0.2分

注:院级学科竞赛主要为英文演讲、翻译与写作大赛,由英语系教研室主办。

2、校级竞赛一等奖 1分

校级竞赛二等奖 0.8分

校级竞赛优胜奖、鼓励奖 0.5分

参加校级竞赛未获奖者 0.2分

3、在省、市级学科竞赛中获得名次者,一等奖加2分,二等奖1分。

4、在全国学科竞赛中获得名次者,一等奖加3分,二等奖2分,三等奖1分。

(二)课题研究与科技发明

1、校级一般课题 立项人1分,参与者0.5分

2、校级重点课题 立项人2分,参与者1分

3、省级课题 立项人3分,参与者1.5分

4、国家级课题 立项人5分,参与者2.5分

注:每项课题大学期间只能加一次。

(三)发表学术论文

1、发表在校、市、省级等内部刊物上,每篇分别加0.5分、0.8分、1.分。

2、发表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刊物上,每篇加2分。

3、发表在国家核心期刊上,每篇加3分。

(四)助学二学历

1、本学年辅修助学二学历者,每学年加0.5分;所有科目通过者,每学年加1分;中途退学者,不予加分。

二、社会活动加分

1、院学生会成员,视其责任大小和工作表现考核定级,考核优秀者加2分,良好者加1分,合格者加0.5分,不合格者不加分。

2、班级干部由本班评定,视其责任大小和工作表现给分,不超过2分。(一般情况:班长、团支书加2分,副班长加1.5分,其余班委各加1分。)

3、校级组织的学生干部,凭借聘书和相关证明材料,根据级别给予相应加分。校级组织分五等,由上到下分别为,主席(或主任)加2分,副主席(或副主任)加1分,部长0.8分,副部长0.5分,干事0.2分;社团会长1分,副会长0.8分。校级组织的学生干部与院级组织的学生干部不能累计加分,只能选其一加分。

4、被评为暑期社会实践先进个人者加1分。

5、被评为校文明宿舍,每评一次每人加1分。

6、被授予院荣誉称号(五四表彰)的一概不加分。

7、校英语文化节先进个人、优秀演员加1分,优秀组织者加2分。

三、文体竞赛加分

1、参加院级文体活动,获一等奖加1分,二等奖加0.8分,三等奖加0.5分,优秀奖加0.2分。

2、校级文体竞赛,获一等奖加1.5分,二等奖加1分,三等奖加0.8分,优秀奖加0.4分,累计加分不超过2分。

3、参加省、市级及以上(含省级)文体竞赛获一等奖3分,二等奖2分,其余名次加1分,累积加分不超过4分。

四、其他活动附加分

其他活动附加分认定须向院奖学金评定小组提交书面申请,经认定后方可酌情加分,累计加分不超过2分。

第七条 在评比学年内,旷早操及晚自习(各四次含四次以上)者取消个人一切评奖评优资格(包括奖学金、助学金、学生会的评奖评优等);缺勤早操晚自习六次以上直接通知家长,经批评后屡教不改,给予警告处分及警告以上处分,并存入档案。

第八条 本学年课程学习成绩不合格或德育素质测评在中等以下者(德育素质成绩在80分以下)不得参加任何评奖评优(除单项奖外)。

第九条 每学年评比,凡英语未通过四级、计算机未通过一级考试者,不得参加

任何评奖评优(除单项奖外)。

第十条 一学年旷课累计达12学时以上、夜不归宿一次、宿舍被校评为不文明宿舍一次、宿舍被院评为不文明宿舍(含三次及三次以上),均不得参加本学年的所有评奖评优。

补充说明:

第十一条 各班级必须严格执行《外国语学院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》,测评中弄虚作假、虚报成果者,经核实后取消评奖资格,情节严重的,德育素质测评可视为不及格,并对相关人员严厉处分。

第十二条 所有加分项目均需向班级提供证书原件或相关证明。

第十三条 本条例从2016年4月9日起执行。

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外国语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。

外国语学院学工办

二〇一六年四月九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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